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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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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2018年,江苏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回应江苏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内生...

来源:江苏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2018年,江苏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回应江苏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内生需求,以及权利人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诉求,适时提出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并在去年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贯彻与部署。全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实施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工作主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通过案件裁判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最严格保护工作主线得以明确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2014年以来,江苏法院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2015年受理一、二审案件数首次突破万件,2018年再创新高,一审案件新收和审结数量均突破15000件。2018年,江苏法院共审理1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938件,其中民事案件19350件,刑事案件569件,行政案件19件;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926件,其中民事案件16455件,刑事案件457件,行政案件14件。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984件,同比上升45.48%;刑事案件433件,同比上升32.01%;行政案件10件,同比下降47.36%。共审理(含新收、旧存)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89件,同比上升1.86%;刑事案件47件,同比上升80.77%;行政案件5件,与去年同期持平。




2018年,江苏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从案件类型来看,涉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增幅较大,涉商标权纠纷、技术类纠纷案件均保持较大增长。在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7425件,占46.45%,同比上升62.86%;商标权纠纷案件5805件,占36.32%,同比上升29.72%;专利权纠纷、技术合同类纠纷等涉技术类纠纷案件共1898件,占11.87%,同比上升22.61%;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94件,占1.84%,同比上升64.25%。相较去年,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均呈现较大幅度增长,其中著作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增幅均在60%以上,涉技术类及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亦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究其原因,一是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发展。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新型智力成果形式不断涌现,新兴文化传播领域的网络小说转载、体育赛事画面转播、网络游戏画面直播、影视作品改编权争议等知识产权问题不断涌现。二是江苏科技创新要素愈加活跃。江苏产业基础雄厚,制造业规模全国第一,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始终排在前列。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智能电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也位居全国前列。与创新经济密切相关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生物医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前沿尖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增多。三是涉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纠纷频发。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传统产业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化生产要素、更新业务体系、重构商业模式,以完成转型升级。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融合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纠纷以及以开发手机APP、网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且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四是当事人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在江苏制造向江苏创造转变、江苏产品向江苏品牌转变过程中,当事人的品牌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积极通过诉讼方式打击侵权,维护商标权益,实现品牌价值。

2、从地区分布来看,新收案件集中分布在苏州、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总体来说,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政府支持力度相当。2018年,江苏地区的新收案件集中分布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南京、苏州两地分别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880件、3630件,占全省法院新收案件的30.53%和22.71%。同时,常州、淮安、徐州、南通、泰州、盐城等地的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较去年上升较快,呈翻倍增长。



3、从国际视野角度来看,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多。长期以来,江苏法院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主体合法民事权益,不断扩大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力争把江苏法院打造成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及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2018年,江苏法院新收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87件,涉港案件占绝对多数,外国当事人案件主要涉及美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




新收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27件,占14.44%;商标权纠纷116件,占62.03%;专利权纠纷38件,占20.32%。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多数涉及关键核心技术的争议,既有外国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国内当事人的,也有中国公司起诉外方当事人的,还有双方都是外方当事人的,他们通过连结点选择在江苏起诉,表明江苏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和司法保护环境获得了国际国内的充分认可。

4、从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呈大幅增长趋势来看,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6-2018年,江苏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逐年提升。三年间判赔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4件,其中2018年有18件,占比75%,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3.5倍。判赔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16件,其中2018年有11件,占比约69%,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2.7倍。判赔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199件,其中2018年有97件,占比约49%,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1倍。判赔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62件,其中2018年有116件,占比约44%,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约0.5倍。从数据可以看出,2018年判决确定高额赔偿的案件数大幅增多,显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明显增大,最严格保护精神得以贯彻。就案件类型来说,结案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专利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中,10万元以下的案件主要是涉音乐著作权类、商标商业维权类及简单的外观设计类案件。可见,保护强度大小与创新程度呈正相关性。



5、从刑事案件类型来看,涉商标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占绝对多数。在涉商标类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占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90.3%,涉著作权类刑事案件占3.92%,涉专利类刑事案件没有出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型分布状况与2017年趋同。2018年,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比上升32.01%,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江苏法院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权益。



6、从案件审理难易程度来看,复杂知识产权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随着案件受理数量的持续增长,技术类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案件以及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增多,各地法院普遍反映近年来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增加。技术类案件中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的工作量上升,对审判人员的专业要求也更高。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送达、取证问题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商业秘密案件秘密点难以确定,特别是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给刑事审判带来一定压力。

二是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扩大司法保护的影响力。2018年,江苏法院审结的多起案件被评为全国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了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审结的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张晖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与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等与南京金宝莱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等四件案例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件典型案例;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互诉侵害水稻“9优418”父本和母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入选农业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对“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等两案裁判文书入选全国法院首届评选的“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三是强化裁判的规范与引导功能,发挥其在明确权利边界、规范行为与促进创新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案件裁判,不断强化司法裁判规则对类案裁判的借鉴,对公众行为的引导,以及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预期的司法引导,让创新创业者坚定信心,提升社会创新活力。审结洋河驰名商标在牛奶制品上被恶意注册及泛化使用纠纷案2,基于“洋河”商标长期累积的品牌商誉和知名度,不仅给予“洋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还直接判决禁止侵权人使用恶意注册的“洋河Yanghe”商标,从源头上避免了权利人驰名商标再次受到侵害。审结周浩晖诉余征等人关于《邪恶催眠师》作品改编权的著作权纠纷案3,明确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仅是少量利用原作品的部分片段或故事桥段,尚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不应当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明确改编权的认定边界。审结多起基于搜索技术产生的关键词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纠纷,在书谱尔公司诉精卓公司、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中,认定精卓公司在网络搜索关键词及搜索结果创意主题、描述中使用书谱尔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明确了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四是进一步加大惩罚与制裁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对于存在恶意侵权、反复侵权情节的,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增强权利的获得感、安全感及保障度。审结涉巴洛克地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在确定赔偿额过程中,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销售量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必将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并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额,判决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审结涉莱顿汽车部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6,进一步探索专家诉讼辅助人在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案件中的运用方式和机制,深化了对权利要求如何通过技术特征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问题的认识,提出了实质性技术内容的概念,在判决高额的经济损失之外,依据权利人提供的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并综合案件性质、难度、代理工作量等因素,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150万元律师代理费,各项赔偿合计1000余万元。审结环球水务有限公司与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300万元赔偿额,体现了当前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背景下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以及对涉民生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制裁,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零容忍的价值导向。审结现代快报诉今日奥玛拉菲家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8,对网络平台审查义务明确界定,并对构成侵权的4篇新闻作品判赔10万元,强化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有效规范了新闻集合式浏览媒体等新兴产业模式的经营。审结“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9,对深圳新平衡公司拒不履行知识产权诉中禁令行为,依法定最高限额处以100万元罚款,积极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诉中禁令的切实履行。审结江苏明天种业公司诉泗棉种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0,在认定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种子产品涉民生健康、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方式隐蔽、销售量大,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等因素,参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泗棉种业公司赔偿江苏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强化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态度。同时快审快结当事人黄某等扰乱法庭秩序罪11一案,对五人在法庭上追打知识产权代理人,漠视知识产权,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判处刑罚,给予严厉打击。

五是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通过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一些外方当事人主动选择到江苏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审结耐克公司诉孙胜利、马兴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2,在相关单位及个人因侵害“

“注册商标被判处刑事责任后,确认权利人有权对单位犯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负责人员就同一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制裁。该案判决还明确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和刑事罚金的,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罚金受偿,以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审结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太仓市盛达羊毛衫厂、太仓巧管家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3,认定拉菲酒庄的“LAFITE”“拉菲”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其进行跨类保护,判令行为人停止在皮包类商品上使用“LAFITE”“拉菲”等标识,并赔偿拉菲酒庄经济损失50万元。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审结威图电子机械技术公司与辛柏机械技术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14,确定离职员工以在原单位工作过程中所了解的特殊技术信息、技术缺陷、技术改进需求等内容为基础申请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属于职务发明。该案原告威图公司系德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审结的若干起涉及外方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对于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鼓励和吸引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有效处理不诚信诉讼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打击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审结中讯公司诉比特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15,明确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并充分考虑恶意诉讼行为对社会诚信体系的负面影响,判令比特公司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依法维护诚信诉讼秩序及主流价值观。审结四川百世兴食品公司诉奥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6,对于奥玛超市一审不出庭应诉、不积极举证,在二审中提交合法来源证据的行为认定为恶意逾期举证。二审法院采纳了奥玛超市逾期提供的、可以实质影响权利义务判定证据的同时,对奥玛超市恶意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判令其赔偿因逾期举证行为给对方增加的诉讼成本。通过该案裁判引导当事人积极应诉、诚信诉讼,对此前司法实践中直接认定证据失权或者不失权但无缓冲地带的做法提供了新的指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创新发展的案件,对涉嫌以阻击拟上市公司上市为目的而提起诉讼的情形,敢于担当,快审快结,及时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避免影响企业正常上市融资。

二、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最严格保护的整体效果有效提升

江苏法院于2009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全省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试点改革以来,江苏法院持续推进、不断深化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的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递进的司法保护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水平共同提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五年内,江苏法院在“三合一”框架内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875件,审结1506件;行政案件107件,审结76件。




2018年,江苏法院继续深化改革措施,着力解决“三合一”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效提升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一是继续保持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侵权打击力度,对食品药品等涉民生领域犯罪以“零容忍”态度慎用缓刑,彰显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审结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的涉BT天堂网站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17,对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根据两高一部的规定认定为“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该案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民点击量过亿。本案对于严厉打击侵权,净化网络环境,引导创新主体诚信创业、公平竞争,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审结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18,明确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同时强化了对严重侵害注册商标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该案判决后,被告人亦未提起上诉,充分体现出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服判息诉效果良好。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尺度。省法院制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南(试行)》,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缓刑条件、量刑尺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选取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开展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并推进知识产权犯罪量刑规范化。徐州中院牵头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签署《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从取证要点、法律适用等方面,明确取证要求,引导侦查机关准确、高效、规范收集证据,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常州中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研讨,在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取得共识,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简易审,尽快回应当事人权利保护便捷高效的诉求。在2017年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法院于2018年5月下发文件,在全省范围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落实“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质效,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从审判运行机制上化解人案矛盾。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认真落实省法院文件,并专门制定《关于加快知识产权简单案件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关联案件处理程序及规则》,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明确关联案件、简单案件处理程序流程,加强庭室案件科学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均衡结案良性循环。

四是有效发挥司法审查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强化司法主导理念,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切实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江苏法院审结项如国诉吴江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案19,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迪皮埃公司诉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决定案20中,行政机关在受理了迪皮埃公司主张确认行为人侵害其专利权的请求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作出确认不侵权的处理决定。迪皮埃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判令行为人停止侵权,法院对行政诉讼和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实质性解决双方争议,有效避免程序往复。2018年,省法院梳理并分析近五年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向省政府报送《关于知识产权行政审判中涉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情况的报告》,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角度,为促进行政执法和监管行为的规范化、推动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提升建言献策,为提高江苏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参考。吴政隆省长对报告作出重要批示。

五是不断完善工作衔接机制,推进建立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省法院多次与工商、版权、专利等相关部门选取争议问题进行交流研讨,并通过不定期的工作会商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调整执法思维,统一执法标准。各地法院纷纷建立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会签并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盐城中院牵头联合公安、检察等10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下发《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执法保护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与咨询、刑事案件移送与衔接、联合培训调研、诉调对接、司法保护中心共建等六项机制。

三、推进制度机制创新,最严格保护机制建设稳步推进

一是全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于2017年1月19日挂牌成立以来,在江苏高院的指导下,找准定位,聚焦审判,专业化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2018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件 ,审结1275件,同比分别增长18.9%和31.7%。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00件,审结1733件,同比分别增长8.24%和23.35%。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专利权纠纷均占50%以上。为优化知识产权管辖布局,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在集中管辖基础上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建设。2018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江北新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南京)软件谷分别设立巡回审判点,形成南京地区“一个中心,四翼环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全覆盖格局。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落实2017年与无锡、南通、常州三地中院签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共建协议》,在信息融通、管辖衔接、诉讼保全协助等方面继续开展合作,整体提升司法服务区域创新经济的综合能力。

二是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省法院民三庭与江苏省生物医药功能材料协同创新中心签订《关于知识产权技术事实调查协作的框架协议》,充分利用该中心及其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优势,发挥技术专家辅助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作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化文件,加强专职技术调查官的使用和管理。2018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5名专职技术调查官共参与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129件,撰写技术审查报告68份,技术类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缩短35.6天。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的人才优势,推行兼职技术调查官辅助技术类案件审理机制,试行与复审委开展同步审理机制,提升审判质效。2018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运用兼职技术调查官32件次,妥善审理了包括VMI荷兰公司与萨驰公司涉轮胎专利侵权等众多专利纠纷案件。江苏法院已形成了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多措并举的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不断增强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性、中立性和科学性,为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机制保障。

三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各级法院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不断建立健全涉互联网、娱乐行业、专利技术领域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扬州法院加强与毛绒玩具版权协会的协调配合,仅2018年通过该协会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数百件。盐城中院与盐都区政府联合设立盐城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以“专业审判、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诉调对接、法制宣传”五大平台全面开启知识产权保护通道。无锡法院与当地文化部门、工商联等加强联动互通,推动挂牌成立娱乐文化行业协会,开展涉及KTV行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化解工作,积极促使本地KTV行业顺利签订付费许可使用协议,有效化解大量维权纠纷。常州中院继续开展与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诉调对接工作,全年委托调解近50件,同时注重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功能,在涉行业批量侵权案件中,主动与相关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借助协会管理优势化解纠纷。

四、加强调研和宣传,最严格保护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江苏法院大力加强专业调研,不断拓展司法宣传渠道,积极提升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在业内外的影响力,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一是依托司法审判,加强专业调研,充分发挥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指导性。省法院开展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防范诉讼中商业秘密二次泄露、专利案件裁判尺度、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等问题的专题调研,完成最高法院委托开展的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课题,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推动调研成果转化,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审理方式,探索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规则。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结合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的审理,开展电子游戏玩法规则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无锡中院撰写的《反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呈现四大特点》等四篇专稿被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录用。徐州中院连续两年中标最高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项目,调研成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专题报告》被最高法院评为二等奖。常州中院、扬州中院等分别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责任承担、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调研。

二是开展多渠道司法宣传,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组织全省法院集中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系列活动。省法院在南通家纺城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人民日报、新华日报、光明日报、江苏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连续十年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以及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连续七年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召开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并专题发布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及植物新品种等保障科技创新的十大典型案例,传递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鲜明态度。

三是主动适应新媒体发展,扩大知识产权审判业内外影响力。继续维护并运营好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苏知产视野”,并在江苏高院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知产力”等知产领域专业媒体同步开设专栏,及时定期公布全省法院审结的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思路,传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资讯,提升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在业内外的影响力,向社会传递江苏法院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劲声音。“江苏知产视野”公众号设立以来,共刊登184期170余个典型案例,近10篇文章资讯,在业界具有广泛影响力。

四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创新经济发展。各级法院自觉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融入创新发展大局,以司法首位度定位法院服务保障创新工作目标。省法院制定《关于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思路、新举措。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服务保障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的若干措施》,提出26项服务举措,助力南京创新驱动“121”战略实施。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保障和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意见》,保障苏州创新型城市建设。南通启东法院建立创新企业保护名单和重大专利、著名商标保护目录,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信誉保护力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其他法院亦积极走访当地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机制,防范化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助推高新技术企业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架构。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江苏法院将充分认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任务、省委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以执法办案为工作重心,以最严格保护为工作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工作抓手,以提质增效为工作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江苏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发布《关于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的意见》,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审理数包括当年知识产权一审、二审的新收案件数,以及上一年度旧存案件数.

2、一审案号:(2016)苏01民初1243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1781号。

3、一审案号:(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15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236号。

4、一审案号:(2017)苏02民初402号;二审案号:(2018)苏民终982号。

5、一审案号:(2016)苏05民初41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1297号。

6、一审案号:(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06号;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2号。

7、一审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79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206号。

8一审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19号;二审案号:(2018)苏民终588号。

9、一审案号:(2016)苏05民初537号,(2017)苏05司惩001号;二审案号:(2017)苏司惩复19号,(2018)苏司惩复4号。

10、 一审案号:(2018)苏01民初427号;二审案号:(2018)苏民终1527号。

11、一审案号:(2018)苏1102刑初97号;二审案号:(2018)苏11刑终113号。

12、一审案号:(2017)苏0214民初2203号;二审案号:(2018)苏02民终17号。

13、一审案号:(2018)苏05民初106号。

14、一审案号:(2016)苏05民初407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2066号。

15、 一审案号:(2016)苏02民初71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1874号。

16、一审案号:(2017)苏0509民初14528号;二审案号:(2018)苏05民终2818号。

17、一审案号:(2018)苏08刑初26号。

18、一审案号:(2018)苏03刑初96号。

19、一审案号:(2017)苏05行初51号;二审案号:(2018)苏行终1008号。

20、 一审案号:(2017)苏05行初70号;二审案号:(2018)苏行终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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